)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部署,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以党史学习教育为契机为群众办实事,聚焦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贴近群众生活的重点服务行业,在全市组织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行动开展以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办了一批重点案件,严惩了一批违法经营者,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生产销售不合格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罚款6.4万元。绿纪源(陕西)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规格型号:SBS I PY PE PE4 10幅宽1m,生产日期批号2020-07-15,115卷,货值为24725元)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经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低温柔性和热老化(低温柔性)项目不符合GB18242-2008《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标准,依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西安市鄠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绿纪源(陕西)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立马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抽检不合格的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113卷,并处罚款6.4万元。
2.擅自出厂、销售未经认证软启动器产品,罚款7万元。2020年10月15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西安启功电气有限公销售的型号为CGR2000/018-3和CGR2000/400-3的软启动器产品涉嫌未经认证。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核实及认证认可信息服务平台查询结果为,该公司销售型号为CGR2000/018-3和CGR2000/400-3软启动器产品未经认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西安启功电气有限公司改正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706.36元,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3.违法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肉类食品,罚款281548.8元。2020年12月24日,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雁塔区广娃牛羊肉销售部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禹某某没办法提供现场305.5kg (611斤)牛肉含骨(货值金额17596.80元)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且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保存记录和凭证。
当事人禹某某经营未经检疫牛肉、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及保存记录和凭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81548.8元的行政处罚。
4.未取得充装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罚款23.8万元。西安北普低温能源有限公司在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充装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医用液氧、医用液氮、医用液氩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西安市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6.2万元,并处罚款23.8万元的行政处罚。
5.物业公司乱收费违法,罚款8万元。陕西众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城区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有关问题的函》中关于非居民水价标准,以及未按照陕价商发[2018]71号、陕价商发[2018]84号、陕发改物价[2019]349号、陕发改物价[2019]548号、陕发改价格[2020]185号、陕发改价格[2020]887号等文件的规定向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下调电价的规定,多收取小寨华都商户水电费。其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构成《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鉴于陕西众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在2021年2月24日前将多收款项清退完毕。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6.转供电环节违规加价,罚款202549.81元。西安市宏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2018年以来,未依照国家转供电政策及时下调公摊电价标准,多收终端商户电价202549.81元,其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的有关法律法规。鉴于当事人主动退还多收款项,具备从轻情节。依据《价格法》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有关法律法规,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安市宏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处以违法来得到的1倍,202549.81元的罚款。
7.房地产领域违法广告,罚款75万元。陕西中道华盈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房地产项目星河9号举办的营销活动中,利用女性后背为载体,彩绘其产品的朝向、面积、内部结构等内容作为广告进行宣传。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历史传统文化的要求”和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有以下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之规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法律法规,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